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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传媒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3-08-09    作者:     来源:     点击:

学生证是学生的学籍身份证明,是参加学习和其他活动的重要凭证。为规范学生证使用和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学生证上的各项内容应准确、真实填写。二级学院审核后,由教务部统一发放,加盖学校公章(钢印)后生效。

二、学生学号由教务部统一编排。学号由10位数字组成,编排规则如下:

(一)第一、二位数代表年级。“22”为2022级,“23”为2023级,依序类推。

(二)第三、四位数代表二级学院。“06”播音主持学院、“08”新闻传播学院、“14”动画与数字艺术学院、“15”艺术设计学院、“16”文化创意与管理学院、“18”表演学院、“19”山西电影学院、“20”信息工程学院、“21”视听学院、“22”人文学院。

(三)第五位数代表教育层次。普通本科为“1”,专升本为“3”。

(四)第六、七位数代表专业。“01”影视摄影与制作、“02”动画、“03”广告学、“04”播音与主持艺术、“05”广播电视学、“06”数字媒体艺术、“07”广播电视编导、“08”文化产业管理、“10”戏剧影视美术设计、“11”广播电视工程、“12”录音艺术、“13”摄影、“14”环境设计、“15”网络与新媒体、“16”表演、“17”数字媒体技术、“18”视觉传达设计、“19”音乐表演、“20”舞蹈编导、“21”戏剧影视文学、“22”新闻学、“23”数字出版、“24”电影学”、“25”戏剧影视导演、“26”虚拟现实技术、“27”影视摄影与制作(电影摄影方向)、“28”戏剧影视美术设计(电影美术方向)、“29”录音艺术(电影录音方向)、“30”漫画、“31”汉语言文学、“32”新媒体技术、“33”会展经济与管理、“3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五)第八位数为班级。一班为“1”,二班为“2”,依序类推。

(六)第九、十位数为顺序号。

三、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本人学生证到二级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证无效。

四、学生办理转专业、休学、复学等学籍变动时,应持学生证到教务部进行学籍变动登记。因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教务部注销。

五、“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按照《教育部办公厅、铁道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学生购火车票使用优惠卡的通知》规定,由教务部统一发放。使用时须粘贴在学生证指定位置。

学生家庭和学校不在同一地且可乘火车回家或返校的,持卡每年可享受寒、暑假4次半价优惠。“火车票优惠”栏内的乘车区间到达站,应填写离家最近的火车站站名,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因家庭住址变动,需更改乘车区间的,学生可持家长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申请更改。优惠卡充磁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和11月的第一周。

六、学生证仅限学生本人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即失效。学生证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污损或转借他人。

七、学生证如有损坏和遗失,可填写《山西传媒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提交相关证明和支撑材料,申请补办。

补办学生证时须使用与原学生证同底照片。受理时间为每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补办不收取任何费用。

学生证遗失补发后又找回原证,应将找回的学生证交回教务部注销。

八、学生毕业时,二级学院在学生证上加盖注销印记后,学生证可由毕业生自行保存留念。

九、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西传媒学院学生证管理办法(试行)》(山传院发〔2020108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西传媒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