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传媒学院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西省教育厅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事先向学校教务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新生因病无法来校学习,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内。
其他情况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办理。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办理入学手续,随新生就读,如原录取专业未招生,由教务部指定编入相近专业学习。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按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的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按当年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实施方案中的程序和办法执行。
第六条 新生入校后统一办理学生证。学生证的使用和管理按学校学生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有关费用,然后持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记;无故逾期两周未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 学校各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采取弹性学制,普通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专升本标准学制为两年,学习年限为两至四年。
第九条 各专业均按基本学制安排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提前或延迟修读课程。
学生选择提前修读的课程须在前一学期的期末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并报教务部备案。提前修读的课程一般采用插班听课、插班考核的方式,考核成绩合格后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如学生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提前毕业。
学生延长学习时间,应当在正常毕业年份春季学期的第10周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领导批准并报教务部备案。学生不得以与学业不相关事由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须停课治疗、休养占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一学期内因病请假累计缺课超过本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2个月为期,须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部批准后,可办理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须再次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后可继续休学12个月,但累计不超过24个月。考试周一般不予办理休学。
第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因病休学,应回家休养或入院治疗,其医疗费用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二)休学期间本人安全管理由自己和家长负责,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保留学籍:
(一)学生在校期间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参军入伍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二)学生学习中途如有实施创新创业项目需要,学校可为其办理保留学籍,最长为两学年,休学创业时间不计入其学习年限。
(三)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须本人申请、家长同意,经所在学院审核,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需同时经交流合作部审核,教务部批准后,可办理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家庭、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五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学校取消其学籍。
第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方可申请复学。
(二)其他情况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应持相关资料和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由学院报教务部审批,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三)复学学生由学校根据其休学或保留学籍时期长短,编入指定年级同一专业学习,没有同一专业时,可安排随相近专业学习。
(四)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条件按照《山西传媒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具体如下:
(一)根据学习成绩排名(限一年级学生),须满足:已修完第一学期全部课程,无不及格情况,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在该年级专业排名前10%。
(二)其他情况申请转专业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确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2.对某一专业有浓厚兴趣,且在相关专业领域确有专长并能提供有效证明,转专业后能更有利于其自身发展的;
3.复学后,原专业不存在或未招生的;
4.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改革或创立试验班的需求,需要进行专业调整的;
6.其他因学籍异动需要转专业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三年级及以上的;
2.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3.在校期间有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学校处分的;
4.从外校转入我校的;
5.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
6.由下一批次录取专业转入上一批次录取专业的(以山西省入学当年录取批次为准);
7.艺术类和其他非艺术专业类别之间互转的;
8.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的;
9.通识必修课有过不及格课程的;
10.经学校认定不适合转专业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 转专业的办理程序按照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同一专业内申请转专业方向的,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研究同意后,在学期末统一报教务部备案。
申请者须在规定时间内修读完拟转入专业方向的必修课程。
第二十条 转专业的后续工作
(一)转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学习年限、学费标准等按照转入专业执行。
(二)学生转专业后,在原专业已修完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学生应提交《山西传媒学院学籍异动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申请(审批)表》,经转入学院主管领导签字认定,报教务部备案;未修过的课程,应在毕业前完成修读。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按照学校转学规定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的程序和具体办法按学校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降级、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学生所修课程连续两学期未达到每学期至少10学分最低学分要求的(毕业班除外),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相关课程的学习及考核。学生降级不能超过两次。
降级学生应按降级后所在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降级手续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的前两周集中办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单学期未达到至少10学分最低学分要求的,和不及格课程(不含通识选修课)的学分累计达到15学分的,下一学期初由教务部统计名单下发学院,学院核实确认后生成预警,通知到学生及其家长。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学生考核不合格(补考合格的课程除外)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25学分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因病应当休学而未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一年内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的,应指定专人与家长联系进行事实确认,经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向教务部提交《山西传媒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教务部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非本人主动申请退学的,须由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出意见,教务部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后办理退学。退学决定书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应在最终决定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必修课无不及格情况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满足条件的学生须在第二学年末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与提前修读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签署意见,报教务部审核,并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离校的学生,在其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返校申请补考或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达到学校的毕业要求,可在规定时间内凭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超过规定年限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但不足其学制年限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不满一年者,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士学位授予
第三十一条 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满足下列全部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含2.0)。
第三十二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在其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补考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原年级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毕业当年申请学位。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第三十一条规定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尚未解除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因毕业论文(设计)等方面存在符合《山西传媒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检测实施和处理办法》中规定的不授予学位情形者;
(五)考核(不含补考)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5学分者;
(六)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宜授予学位的。
第三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各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教务部审核通过后,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填写《山西传媒学院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证明等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核查的,学校会同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可开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办理证明书时,需填写《山西传媒学院学历学位证明书办理申请表》,提供身份证、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录取花名册、毕业派遣花名册以及符合毕业生电子注册要求的数码照片。办理证明书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西传媒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山传院发〔2020〕10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山西传媒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2.《山西传媒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
3.《山西省普通高校转学备案表》
4.《山西传媒学院学籍信息更改申请表》
5.《山西传媒学院学历学位证明书办理申请表》
6.《山西传媒学院学生证补办申请表》
7.《山西传媒学院学籍异动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申请(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