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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传媒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22-11-21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满足下列全部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二)具备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含2.0)。

第二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学生在其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参加补考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达到毕业条件,且符合原年级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的毕业当年申请学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办法中第一条规定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尚未解除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四)因毕业论文(设计)等方面存在符合《山西传媒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术不端检测实施和处理办法》中规定的不授予学位情形者;

(五)考核(不含补考)不合格课程学分累计达25学分者;

(六)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宜授予学位的。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第一、二、三条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

(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和相关材料,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印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学校发文,并报送山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未尽事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22级学生起开始施行。2022级之前学生仍按照原《山西传媒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山传院发〔2021〕114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山西传媒学院

2022年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