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工作行为,保障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及时、妥善处理教学事故,切实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及各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以及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认定的原则为,一是主观上具有过错,二是虽然主观上不具有过错但客观上产生了不良影响及后果。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客观、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条 凡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事故,追究责任人个人责任;因部门工作失误造成教学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部门主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章 教学事故等级与情节
第六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及后果,事故可分别认定为三个等级:一级事故(重大事故),二级事故(一般事故)、三级事故(轻微事故)。
(一)一级事故(重大事故)。一级事故是指由于重大失误或故意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二)二级事故(一般事故)。二级事故是指由于严重失误造成具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三级事故(轻微事故)。三级事故是指由于失误或其他因素造成的具有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 教学事故认定情节
(一)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一级教学事故。
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或散布邪教、迷信内容以及有违社会公德、淫秽内容,或鼓励、煽动学生滋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以致学生在实践过程中造成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5万元及以上;
3. 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停课、旷课、旷(监)考,私自委托他人代课,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4.教职工故意泄露试题或答案;
5. 教师呈报的考试成绩出错率为所评阅考试学生试卷总量的20%及以上,造成不良后果;
6.学生试卷丢失数量超过10%;
7.未按照国家规定及学校要求使用教材,导致使用的教材存在重大错误或不良导向,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
8.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使用侮辱、歧视性语言,对学生实行体罚或变相体罚,利用教师职务便利收受贿赂;
9.除上述情节外,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二)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二级教学事故:
1. 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手续,擅自调课,未按规定补课,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2. 在上课(含各类实验实训类课程)、监考以及其他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岗位10分钟及以上。其中上下课时间以学校公布的作息时间为准,监考时间以教务部和二级学院规定的开考务会或监考签字时间为准;
3.未经批准,擅自删除、改动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 l/4以上,或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 l/4以上;
4. 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因所命试题内容、难度、题量等情况,致使开考后1/3时间内单一考场所有学生交卷;
5.出现试卷质量或数量等问题未及时纠正,致使考试延误10分钟及以上;
6.因工作疏忽造成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7. 参考答案、评分标准错误,或不按照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阅卷,呈报的考试成绩出错率为所评阅考试学生试卷总量的10-20%;
8. 已到时间,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等教学场馆,导致上课、考试延误10分钟及以上;
9. 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以致学生在实践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1-5万元;
10.在指导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不负责任,放任自流,造成严重影响;
11.学生试卷丢失1%-10%;
12. 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13. 教师课堂上不负责任,教学过程和教学内容与本课程无关,或对学生放任自流,不安排任何教学内容超过1课时;
14.除上述情节外,其他比较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三)下列情节之一,认定为三级教学事故:
1.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擅自删减课程内容;
2. 在上课(含各类实验实训类课程)、监考以及其他教学活动中迟到、早退、擅自离开岗位10分钟以下。其中上下课时间以学校公布的作息时间为准,监考时间以教务部和二级学院规定的开考务会或监考签字时间为准;
3.上课、实验、监考期间拨打或接听与教学无关的电话或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 5 分钟以上。
4.未经批准,擅自提前、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5. 已到时间,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等教学场馆,导致上课、考试延误10分钟以内;
6.未经教务部或学二级学院批准,擅自变更上课地点;
7.上课不核查学生考勤;
8. 呈报的考试成绩出错率为所评阅考试学生试卷总量的3%-10%;
9.考试结束后,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考试成绩、质量分析表等相关考试材料,或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务系统中提交考试成绩;
10. 试题有错误3处及以上 ,经纠正后可正常考试;或因所命试题内容、难度、题量等情况,致使开考后1/2时间内单一考场所有学生交卷;
11. 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以致学生在实践过程中造成财产损失0.3-1万元;
12. 教师课堂上不负责任,教学过程和教学内容与本课程无关,或对学生放任自流,不安排任何教学内容1课时以下;
13.未按国家和学校规定选用教材,尚未造成负面影响;
14. 出现试卷质量或数量等问题未及时纠正,致使考试延误10分钟以下;
15.除上述情节外,其他影响教学的事故。
第三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
第八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教学事故按如下方式认定和处理。
(一)由各二级学院(部门)发现或接收到的教学事故信息的,符合一级教学事故的,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提供调查材料后,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召开教务部长、教学督导人员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进行认定。符合二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提供调查材料后,在教务部主持下召开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进行认定。符合三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认定,报教务部备案。
(二)在校级教学工作、教学专项督导工作中发现或接收到的教学事故信息的,符合一级教学事故的,在发现事故的部门提供调查材料后,召开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部长、教学督导人员和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进行认定;符合二、三级教学事故的,在发现事故的部门提供调查材料后,教务部进行认定。
第九条 对于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教学主管部门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可将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
若涉及对事故责任人岗位或职务的缓聘、解聘时,由其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按规章程序处理;若责任人属于科级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于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负责,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院(部门)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
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视为一级教学事故,从第二次起,对事故责任人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负责,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进行通报,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
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级教学事故视为二级教学事故,从第二次起,对事故责任人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部、人力资源部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度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绩效工资评定及岗位聘任的依据。
第四章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教务部对学校的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工作进行归口负责。各二级学院(部门)成立由院长或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事故责任处理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教学事故事实的核查、提出初步意见、上报核查材料。
第十四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或教务部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报《山西传媒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意见书》,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后送教务部。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部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和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学事故处理调解制度。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部申诉,由教务部按规定权限组织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山西传媒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山传院发〔2021〕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山西传媒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
山西传媒学院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