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活动,严肃教学纪律,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课程表是学校组织课程教学,实施教学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课程表一经确定,非经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条 教师应按课表上课。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授课安排的(包括授课时间、授课地点、授课教师等),需按本规定办理调课审批手续,调课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各二级学院教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调课是指由于教师个人原因改变已排定的授课时间、授课地点、授课教师等相关信息;停课是指因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校性活动或其他原因导致的需要停止的教学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和教师应妥善安排教学工作,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调停课申请。
第二章 调停课条件
第六条 因全校性工作安排、国家法定节假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停课的,按照学校相关通知执行,无须办理停课手续。学校不再统一安排补课,授课教师有补课需要的,由各学院安排办理。
第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办理临时调课手续:
(一)授课教师因病无法完成教学工作的;
(二)授课教师本人或直系亲属遇突发事件的;
(三)按学校管理部门要求,任课教师参加省级(含)以上科研或教学项目答辩的;
(四)任课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参与学校认定的一级及以上学科竞赛项目的决赛的。
第三章 调停课办理程序及要求
第八条 授课教师(含外聘)因个人的原因需调、停课程时,授课教师须提前协调好授课班级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并提前两天到通过“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经开课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调课教师本人负责通知开课单位教学秘书、教学班级、教室或实验室管理员等相关人员。
第九条 因未完善履行调停课程序或未尽到相关通知义务导致的教学事故,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条 因病调课须出具学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证明以扫描件形式附于“教学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申请表。
第十一条 因突发事由无法提前办理调课手续的,课前应及时向开课单位教学秘书和教学院长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开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教务部提交备案。事后教师应充分说明原因,并在三日内补办调课手续。事前不报告的,事后不得补办调课手续,按无故旷教处理。
第十二条 各开课单位每学期调课人次必须控制在开课教师数的10%以内。每门课程一学期调课不能超过两次。当调课次数超过规定次数,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须经教务部部长及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因教学条件无法满足教学要求,需要变更上课教室导致的调课,不计入调课次数。
第十三条 教务部于每学年末对各学院教师课程调整情况进行汇总,作为对二级学院工作考核、教师年度考核及职称评定等的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未履行手续擅自变更教学安排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山西传媒学院调、停课管理规定(修订)》(山传院发〔2021〕116号)同时废止。
山西传媒学院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