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高等教育和传媒行业发展的需要,深化学校教学改革,增强教学活力,发挥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传媒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以因材施教、注重学生个性发展为原则,确立学生是教学活动主体的思想,建立开放、灵活并相对稳定的教学教务管理机制,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完善高素质的人才培养体系,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传媒人才。
二、课程设置
学校开设的课程按其性质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以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为内容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等。选修课指为了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扩大学生知识面,改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综合素质而设的选读课程,包括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
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结构体系原则上由公共基础课平台、学科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平台、专业课平台和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等四个部分组成。其中公共基础课平台包括必修部分和选修部分,公共基础课平台的必修部分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大学英语、大学语文、高等数学、体育、入学教育、军事理论与军事技能、安全教育、大学生就业与创新创业教育等公共必修课,由学校根据教育部要求统一设置,各专业根据专业特点进行微调。公共基础课平台的选修部分包括校级选修课,分哲学与人生,历史文学与艺术,经济、法律与管理,自然科学,体育与健康五个模块,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要求学生选修8学分。学科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平台包括必修部分和选修部分,其中必修部分主要包括学科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等必修课程,选修部分主要是为专业基础能力拓展而开设的课程,开设课程的总学分为要求选修学分的1.5倍。专业课平台主要包括专业必修课,旨在帮助学生提高专业素养和专业核心能力,是体现专业特色的主要课程。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军事技能、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和各专业根据专业特点组织的专业实践等,总学分原则上为30学分。
三、学分计算
学分分为课程学分和实践学分两部分。课程学分是以教学班级为单位,以课程为中心的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学分、学科基础课与专业基础课学分、专业课学分。实践学分是以小组或个人为单位,以完成项目或任务为中心的学分。
人才培养方案中,各专业根据课程性质与教学内容灵活设置课程的学时学分数,并合理调配各学期学时安排,确保学时科学分布,必修选修比例合理。学期设上,将每学年分为三个学期,即春学期、秋学期与夏学期,夏学期一般为2周。学时学分设置上,总学时原则上要求2500-2700学时,总学分原则上要求160—180学分,其中理论实践教学为130—150学分,集中实践教学环节为30学分。学分按如下原则计算:
1、课程学分:
理论课教学(含有课内实践的课程)每16学时计1学分;体育每32学时计1学分;军事理论共2学分。
2、实践学分:
军事技能、专业实践、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实践教学环节每1周计1学分;科研训练、联合创作、学科竞赛、创新创业项目、技能(资格)培训及创新实践等单独计学分。
四、选课
1、选课原则
(1)全校各专业开设的必修课学分原则上为本专业总学分的75%-80%;选修课分为限定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原则上选修课学分为本专业总学分的25%-20%,其中限定选修课为15%-12%,任意选修课为10%-8%。
(2)学生毕业前应修满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各类课程的学分数。
(3)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修读课程,每学期应修课程一般不得少于16学分,最多一般不超过30学分。
2、选课规定
(1)根据教学计划,各开课单位每学期应保证课程按时开出。
(2)每学期第十四教学周由各开课单位公布下学期所开设课程的名称、编号、学时、学分、任课教师、使用教材、课程简介及时间安排等。学生入学后的第一学期,按教学计划修读必修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可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和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选课。
(3)选课时应依次保证必修课、限选课、任选课。对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如果开课时间冲突,先保证修读必修课程。
(4)学生应按规定的选课时间和程序进行选课,办理选课手续,选课在网上进行。
(5)未办理选课手续或未注册者不能听课修读。
(6)学生所选课程因故不开课或听课者额满则允许改选其他课程。
(7)学生选课后,一般不得退选,应当参加修读和考核。不参加考核者,登记“旷考”,不给学分,按考核不及格处理。如学生确有特殊原因而必须退选的,应在开课后一周内提出申请,填写退(改)选申请单,经二级学院、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同意可退(改)选。
(8)选修人数达到规定要求方能开课。原则上校级选修课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35人,院级选修课人数要求一般不得少于25人。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
五、重修与免修
1、重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1)必修课和限选课考核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
(2)无论何种原因,缺课累计时数超过该门课程(含实践课程和实践环节)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的课程。
(3)因旷考、作弊等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期末成绩以零分计的课程。
(4)不合格的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实践环节。
(5)学生对考试及格但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的成绩可按其中的最高分登记。
重修课程不得申请免修(选修课不及格可不重修而另选其它相应课程)。重修一般随教学班进行,特殊情况可单独开班。申请重修的学生须根据课表并结合自己本学期的学习情况选择插班学习,在开学初教务处将统一安排重修选课。
2、免修:对于学习优秀或学有所长的学生,上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4分以上(均分90分以上)者(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以及技能操作等实践性课程除外),申请免修课程的学生,应于开课前一周填写“课程免修申请表”,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免修课程考试随正常考试进行,免修课程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给予学分。
六、成绩考核与绩点计算
(一)成绩考核
1、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核,经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和学分绩点。学分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完成的量,是学生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课程学习的质,是学生奖惩、评优和学籍处理、学位授予的依据。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以学期为单位计算,计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2、课程考核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均采用百分制评分办法。
3、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平时、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成绩相结合的结构成绩记分办法。具体成绩比例由各二级学院、部结合专业和课程特点,根据教学大纲考核要求自行划定,经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审核认定,报教务处备案。
4、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5、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6、无论何种原因,学生缺课累计时数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含实践课程和实践环节)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应当重修。
7、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一般不得缓考,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于考试周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部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部签注意见,报教务处审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考试期间申请缓考。
8、学生旷考的,该门课程以零分计,并且经谈话教育后方可获得重修资格。
9、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计,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到处分6-12个月后,经学校相关程序批准,可获得重修机会。
(二)绩点计算
学分绩点计算办法如下:
(1)课程成绩系数规定: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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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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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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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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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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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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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制对应的五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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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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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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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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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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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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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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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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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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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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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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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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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质量绩点
(3)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
所修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课计划应得学分总和
七、学习年限
1、学习年限
学校本科各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采取弹性学制,标准学制为四年,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
各专业均按基本学制安排人才培养方案。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申请提前或延迟修读课程。
学生选择提前修读的课程须在前一学期的期末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领导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提前修读的课程一般采用插班听课、插班考核的方式,考核成绩合格后即取得该课程学分。如学生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提前毕业。
2、降级与退学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或者重修。学生所修课程连续两学期未达到每学期至少10学分(不包括重修学分)最低学分要求的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毕业班除外)。
学生考核不合格(补考合格或重修重考合格的课程除外)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25学分时应予退学。
八、毕业、结业与肄业
1、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学分,德育、体育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需提前一个学期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由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和主管校长批准后办理。
2、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3、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校给其发肄业证书。
4、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九、学位授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山西传媒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授予学位证书。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2019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