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加强教育教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山西传媒学院章程》要求,设立山西传媒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指委是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学术性组织,也是学校教学工作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主要负责教学及相关工作开展研究、指导、审议和评估,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改革、管理、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三条 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副校长担任。教指委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教指委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四条 教指委由二级学院(部)负责人或学科专业负责人及从事教学工作治学严谨、经验丰富、公平公正、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教师及相关部门教学管理人员担任。
第五条 教指委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的,由教指委负责调整和补充。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对以下涉及教育教学、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重要业务和有关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咨询和审议。
1.开展国家高等教育政策研究,研究、论证学校中长期教育教学发展;
2.审议学校有关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3.审议学校专业设置规划与建设;
4.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推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
5.指导实践教学、实验室和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创新创业教育;
6.评定和推荐各类教学改革立项、教学成果奖励、优秀教师奖、教学业绩成果等项目;
7.研究教风、学风建设及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等;
8.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对教学水平能力进行评价、教学工作的考核;
9.参与教学质量评估,对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进行监督指导;
10.完成其它有关教学工作事宜。
第七条 根据会议议题,可由主任委员请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教指委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教指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到会委员超过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一)方可召开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才有效。审议事项时,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条 教指委在讨论、评议、审议与本人或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及议事规则参照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执行。各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接受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教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山西传媒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